近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25〕16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20年8月,省残联公布《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鲁残联发〔2020〕20号),目前已执行5年。2025年2月,省残联启动了《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项目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推动我省残疾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减轻残疾人大学生家庭负担、助力残疾人大学生健康成长,激励更多的残疾人学生励志成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需要继续实施。2025年7月,省残联公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25〕16号)。
二、衔接变化
一是制定依据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6〕33号)”调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56号)”。二是有效期由“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调整为“2025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三是删除“《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实施方案(试行)》(鲁残联发〔2015〕22号)同时废止”的表述。
三、框架内容
《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共十二条。第一条提出了制定依据。第二、三条明确了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第四条明确了助学金的主要用途。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大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为克服学习障碍而接受辅助器具适配、心理咨询求助、特殊性适应能力训练、日常康复训练等特殊需求而增加的支出。不包含残疾人大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第五至七条为助学金的申报、审核、资金来源及资金发放程序,提出了助学金申请材料审核、批准、发放、办理时限等。明确县级残联对助学申请材料、受理程序和公示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县级残联予以审批,市残联进行复核。第八至十条为责任与监督部分,明确了残联组织、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职责。第十一条、十二条为附则部分,确定了《管理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