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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残联发〔2025〕18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省残联公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鲁残联发〔2020〕22号),目前已执行5年。2025年5月,省残联启动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文件有效提高了全省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具备文件继续有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继续实施。2025年8月,省残联公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残联发〔2025〕18号),2025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9月30日。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框架内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共分7章38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残疾评定、审核与发放、证件管理、责任与监督、附则七个章节,对我省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作出了详实规定。

第一章总则部分,提出了制定的依据、残疾人证的定位和评定标准、申办原则和责任主体。明确了县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和核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部分,提出了残疾人证新申办的条件和流程。明确了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同时明确了四种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章残疾评定部分,提出了残疾评定、上门评定、异地评定、结论公示、争议解决、重新评定有关要求。明确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残疾评定,指定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的,县级残联可定期组织上门评定;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残联申请异地残疾评定;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社区)予以公示;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可逐级申请重新评定。

第四章审核与发放部分,提出了残疾人证材料审核、批准、发放、办理时限等要求。明确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级残联予以批准,核发残疾人证;县级残联通过原受理渠道或采取邮递等便捷方式发放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办理从受理申请到批准核发,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章证件管理部分,提出了残疾人证到期换证、补证、信息变更、迁移、注销等条件与流程。明确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批准残联申请换证;持证人户口省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可向迁入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人证迁移;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六个月,或残疾人证被冻结超过六个月等情形的,残疾人证将被注销。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部分,提出了对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措施。明确要求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残疾评定医师、办证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残联应向社会公开残疾人证申领政策、办理程序、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实行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七章附则部分,明确由省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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